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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抢劫罪辩护律师18011511518 抢劫罪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7-06-15    作者:曾莉律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林(曾用名王X),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都 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林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王某林 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 某林及其辩护人曾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 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林与罗XX(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抢劫。1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林与罗XX从都江堰市建兴路口开 始,尾随独自行至该处的被害人吴某某至外北街古堰春晓小区外,当被害人发现二人的行迹后,罗XX加快步伐,上前强行抢被害人吴某某手提包未果。在争抢过程 中,罗XX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并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一部银灰色“小米”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林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林在现场被控制后,协助公安机关找回被抢手机。2014年11月26日被害人吴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林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及辩认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吴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某林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 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林与罗XX系共同犯罪,罗XX在实施抢夺行为中,采用暴力强行夺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既遂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王某林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 人王某林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林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 告人王某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追回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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