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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7-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④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后,领取《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
2.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
3.网上初审通过后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文书等并经签名和盖章
4.邮政快递公司上门收取纸质文件代申请人提交至工商登记机关
5.打印缴费单并缴费登记费
6.邮政快递公司代申请人领取执照(通知书)提交给申请人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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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 0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57号注册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20-87512554
交通指引:地铁1、3号线体育西路A口出收费标准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免征注册登记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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