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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2017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17-06-13    作者:杜飞律师
济宁2017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开始实施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对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济宁市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其中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两区两市一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六县(六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鲁政字〔2016〕117号文件同时废止。(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资深律师杜飞律师整理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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