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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诉父亲杨C抚养费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7-06-12    作者:卯粉瑶律师
委托人:被告杨C
 
A2007818日生,法定代理人是母亲鹿某。
 
基本案情:
鹿某(A的法定代理人)2006年与杨C登记结婚,于2007818日生育杨A。因其二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于2015226日到官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杨C与鹿某约定:原告杨A由鹿某抚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由杨C负责,杨C在每年131日前以5万每年为基数支付孩子抚养费(因通货膨胀和学费的逐年上涨,第二年的抚养费在上一年基础上以10%的幅度递增)给鹿某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大学毕业。
20152月,杨C将杨A的抚养费按时支付给了鹿某.2016年后,C就没有再支付。后杨A(鹿某作为杨A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判令被告杨C支付2016年度的抚养费5.5万元,并自2017年起至原告杨A大学毕业每年131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以6.05/年为基数,第二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以10%的幅度递增)。
 
被告杨C辩称:
原告要求支付的抚养费过高无力支付。
承办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X)云0103民初217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C2016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杨A抚养费3187元,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驳回原告杨A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抚养费相当之高的,但是这是被告和鹿某在离婚时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能否变更呢?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具体到本案中,代理人提出了:被告经济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无力按离婚协议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完全超过了实际需要,且远远超过了被告的负担能力的情况;并提出原告母亲鹿某有共同抚养原告的能力及责任等意见,法院采纳了以上全部观点。成功为被告杨C降低了抚养费标准,并将支付方式变更为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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