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申请办理省级采矿权登记发证的矿山企业
办理条件
1、编制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经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组织专家评审
通过;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3、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有关规定。所需材料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申请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基本情况表、申请登记表、评审表、缴存保证金承诺协议书、专家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凡有签名或盖章的页面均须为扫描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人网上提交资料→符合形式要件规定要求的,受理→由窗口分办到地质环境处→地质环境处办理→出具审查意见给申报单位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一)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二)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上传要件(扫描件或电子版),并取得网上申请号。
(三)符合规定的,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窗口,退回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五)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将办事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审查文件快递给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省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领取审查文件。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依据《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458号)的有关要求。
承诺期限:依据《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458号)的有关要求。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12条至20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
《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45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