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或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交管部门或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上述第(1)、(2)、(4)、(5)项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