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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刘琬琳律师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法》施行以前,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法》施行以后,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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