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权利如何救济?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一花、王二花诉称,周洲与郑正育有四被告及周三围五子女。1985年、2007年、2012年,周三围、郑正、周洲相继去世。二原告系周三围之女。周洲与郑正夫妻二人的遗产中包括房产一处及存款,房产位于西城区南街胡同303号院。涉案房屋拆迁时,周五围作为二原告及周四围、周五围的代表处理了拆迁事宜,但拿到拆迁款后周五围拒绝分割。另,被继承人周洲的存款及抚恤金被四被告私分,现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1、按照法定继承向二原告支付涉案房屋拆迁款。(计算份额不包括周一围);2、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向二原告支付被继承人存款。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周四围、周五围、周二围辩称,1、由于周三围未能向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而三被告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周三围应少分或不分遗产,三被告应当多分。2、周四围、周五围都有病,周二围经济困难,都有权多分遗产。3、周二围代替被继承人赡养爷爷奶奶,更有权多分遗产。4、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并没有存款。5、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周一围辩称,1、本次拆迁的房屋包括301号房屋、303号房屋。其中301号系由被继承人承租的承租房,由周一围一家独居。本次拆迁系针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不应当算作遗产,故该房屋的拆迁款系我个人所有。303号房屋的产权人系被继承人,由我们父母二人独居。2、我放弃继承303号的拆迁款,不同意分割被继承人的存款和抚恤金。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五围主张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已全部用于办理被继承人的后事,原告对此不认可。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周五围共给付原告王一花、原告王二花六十万元。
(2)被告周五围给付被告周二围、被告周四围各六十四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一花、王二花负担七千元,三被告各负担七千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303号房屋的产权人系被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于该遗产在继承分割前发生拆迁,故由其拆迁所得的全部拆迁补偿款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为被继承人的五名子女。然后,由于周三围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应当由周三围之女即二原告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综前所述,二原告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被告周一围明确表示放弃对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继承权,周一围的放弃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周四围、周五围、周二围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身体患病,要求多分遗产,但是三人都不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