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相互约定放弃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是否有效?可以反悔吗?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被继承人未立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将由其妻子或丈夫同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享遗产份额。
由于继承法还规定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一单发生继承,可能引起的不单单是两个人之间的财产变动,而是两个或多个家庭之间的财产变动。对于中老年人之间的再婚家庭来说,其影响更大。
例如:张男离婚后和丧偶的李女结为夫妻,二人与原配均育有一子女,且子女均已结婚生子。二人均未立下遗嘱。若张男早于李女去世,则张男名下的两套房产由李女和张男与前妻生下的子女共同继承。
倘若张男之子因意外不幸早于张男去世,则张男去世后,其遗产由张男孙子和李女共同继承。
为了避免再婚后可能出现的相互继承遗产而导致财产被“外人”分走,可以在生前签订互相放弃继承对方遗产的协议。
有人认为,继承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在继承发生前,继承权只是继承财产期待权,并非确定的既得财产权,此时放弃继承权无效。
笔者认为不然。在现代社会,继承权虽然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但是并不妨碍继承权实质为通过继承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权利。既然是财产权利,只要法律不加禁止,权利人有权放弃。只要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是真实的、自愿的,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放弃的一方不得继承对方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自继承开始时,即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取得遗产的物权。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是一种期待权,权利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声明放弃的是继承期待权;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的是对遗产的物权,此时若放弃继承权,则放弃的是既得遗产的物权。
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并将放弃决定使其他继承人知晓,则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开始生效,除非经过其他继承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反悔。夫妻之间相互放弃继承权,是一种互为对价的承诺行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反悔。配偶离世后,生存的一方也无权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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