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民间借贷案件,完胜100万
当事人找到李大贺律师时,已经为这100万元债权追讨问题拖累的心力憔悴。但是,李律师在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后,并没有被受信任的喜悦降低丝毫的压力,因为,摆在李律师面前的状况是:借款凭据缺失、合同存在重大缺陷、担保无效,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果然,在法庭之上,法官也提到了这些问题,法官问:“借条的出具时间、打款时间、合同签订时间为何都不照?打款凭条上的金额为何不到100万,相差的金额怎么解释?”幸亏,李律师在开庭前在熟悉案情、证据整理、依据梳理、策略安排等方面做足了功课,而得以在法庭(前、中、后),做到游刃有余。 法庭上,李律师称: 2015年5份,三被告以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周转资金所需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原告李某某(李律师委托人)因此向三被告出借了100万元。2015年5月30日,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一年,每月按利率1.5%向原告计算支付利息;被告王某、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载明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每月按利率1.5%向原告计算支付利息。但是,三被告并未按照该两份《借条》中所载明的义务对原告还本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吴某只在2016年3月19日共同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被告吴某在2016年5月15日再次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而三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综上所述,应三被告的借款申请,原告向三被告出借了相应资金,由此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三被告应当恪守诚信,依照《借据》等借款协议确定的内容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三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背约失信行为,构成违约。
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债权,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三被告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1.5%的月利率向原告计算支付利息。
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庭审结束。
随后,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的代理意见: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吴某、河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股权抵押合同》、《借条》、《承诺》、转账凭证/凭条、汇款申请书等相应的证据,并依照法庭的要求对借条出具时期、转账凭证记载日期不符的原因补交了《情况说明》。
代理人认为,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借款,不同于企业借贷,而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借贷主体的专业性较低,经常导致合同订立的过程不严谨、手续不够完善等瑕疵,因此关于借贷事实的认定、借款金额的确认,应当结合民间借贷行为的客观情况、个体的差异和个案的证据来综合认定。原告的主张,有相应的证据互相印证,足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借贷事实(包括借贷金额)。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结合证据优势规则,代理人认为以原告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做出“豫0105民初2830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吴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6年6月11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