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发布日期:2017-06-06    作者:110网律师
未尽审查义务而补发房产证 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2012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张某申请补发新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注销了张某名下的2011722132号《房屋所有权证》,后又制发了2012701554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除证号和填发时间外,与原房屋所有权证内容一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为:“张某有住宅一处,于2011年取得2011722132号房屋所有权证。现该证遗失,2011年10月22日已公告声明作废。现张某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经调查核实该房屋无抵押查封情况,符合登记条件。”
特别感谢撰稿人 滨城区检察院王春明
               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宋连民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张某申请补发新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注销了张某名下的2011722132号《房屋所有权证》,后又制发了2012701554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除证号和填发时间外,与原房屋所有权证内容一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为:“张某有住宅一处,于2011年取得2011722132号房屋所有权证。现该证遗失,2011年10月22日已公告声明作废。现张某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经调查核实该房屋无抵押查封情况,符合登记条件。”
张某换证后,在其妻子梁某服刑期间,未经梁某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卖。梁某出狱后发现共有房屋被卖,张某不知去向,遂于2012年8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原告梁某诉求,要求法院撤销2012701554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2011722132号《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
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法院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张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梁某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用于证明梁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的时间、结婚证号和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用于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的《查档证明》,声明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第563号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补发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实施的一套程序,即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查档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梁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应为夫妻双方共有,补发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显然与梁某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梁某诉讼主体适格。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登记机关便自行制定了一套审查程序,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交“结婚证”这一形式要件。而张某并未提交其结婚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凭“结婚证明”为其补发房屋所有权证,显系审查不严。判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张某补发2012701554号房屋所有权证之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权属登记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在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审查制度上,一般分为两种:实质审查主义和形式审查主义。所谓实质审查主义,就是指登记机关对于登记之申请,除须审查登记书件在形式上是否完备外,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无瑕疵,也须详细审查,经确定后方予登记。所谓形式审查主义,就是指登记机关对于登记之申请,只进行形式和程序上的审查,而对于契约上所载的权利事项在实质上是否真实、有无瑕疵,在所不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可见,我国不动产权属登记审查所采取的是一种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的较为严格的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必须负担谨慎注意的义务,即必须就登记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仔细加以审查,在满足书面材料无瑕疵的情况下才可以做出登记决定。
就本案而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一套不动产审查程序,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查档证明等,共有房屋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补发。登记机关依此履行时必须谨慎审查。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有瑕疵,就应当拒绝登记。本案张某在其妻子梁某服刑期间,与他人合谋,使用伪造的梁某身份证(照片为冒名顶替之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张某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是结婚证明而非结婚证,该结婚证明上没有夫妻双方照片,无法与到场申请人进行核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登记机关,疏忽大意,在张某提供的结婚证明这一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向其补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致使房屋共有人梁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该案虽经法院认定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对于梁某来说,受到的损失却难以弥补。她出狱后无家可归,共有房屋已被张某变卖,张某又下落不明。梁某既不能向房屋的善意取得人追索,又无法向张某讨要共有的房款,还因其未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而面临诉请行政赔偿难以举证的困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