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云于2012年5月28日进入宝丰公司从事销售助理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杨小云婆婆袁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杨小云于2015年7月3日向宝丰公司提出事假申请,事假日期为当月6日至24日,请假事由为“家里老人生病,请事假15天”,宝丰公司于当日批准。后杨小云在2015年7月6日至24日休事假。
杨小云于2015年7月16日至20日期间出国旅游。
宝丰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以杨小云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请假休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杨小云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宝丰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
2015年8月3日,杨小云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宝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个月工资38,628.31元。
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裁决,由宝丰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小云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110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小云的婆婆在2015年6月30日就医,杨小云于7月3日以家里老人生病为由请事假,请假当时尚不构成欺骗。但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杨小云认可其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就缓解,不需要人照顾了,也就是说其请假的事由消失了。
虽然杨小云请的是事假,请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但宝丰公司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及工作安排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在员工事假期间也需要协调安排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
宝丰公司基于杨小云家里老人生病需要照顾才批准杨小云请事假,对于杨小云而言,在事假事由消失后,基于对宝丰公司的忠诚义务,其应当回宝丰公司销假上班。然杨小云未向宝丰公司说明实际情况,反而利用事假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
因此,宝丰公司据此解除与杨小云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杨小云支付赔偿金。
判决后,杨小云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杨小云的上诉理由为:
首先,杨小云请假时不存在任何骗假行为。杨小云之前就报名旅游,后因婆婆生病打算不去了,因此,向宝丰公司请了事假,杨小云在请假时没有任何骗假的主观故意,婆婆生病系真实的请事假原因。
其次,事假期间,杨小云有权自行支配时间。杨小云事假期间不可能每天24小时呆在家里,事假期间由于婆婆病情好转,杨小云才按原计划出行。
【二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杨小云主张因家中老人生病需要人照顾为由故向单位请事假,根据杨小云提供的家人就医记录册、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对于其请事假时理由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但在单位批准其事假后,根据杨小云陈述,她的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已经缓解无需照顾,此时可看出杨小云最初请事假的事由已消失,事假继续存续的基础亦已不再存在。
杨小云亦陈述,其旅游是早就计划好的,但是杨小云没有将此计划提前告知单位。
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及劳动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杨小云应当在请事假事由消失后及时销假并向公司说明缘由。
但本案中,杨小云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事假期间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
根据宝丰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宝丰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宝丰公司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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