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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违法行为免赔的条款是否可以免赔
发布日期:2017-06-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小李在上班路上撞上小车出了交通事故,交警的责任认定小李承担主要责任。小李的公司老板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因小李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免赔。后小李起诉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赔偿。对于保险公司免赔的主张是否成立有两种意见:  一、保险公司免赔主张成立。  依据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免赔。小李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二、保险公司免赔主张不成立  依据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保监复[1999]168号 第三:在保险条款中,如将一般违法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应当采用列举方式,如酒后驾车、无正驾驶等;如采用“违法犯罪行为”的表述方法,应理解为仅指故意犯罪行为。本案小李虽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行为尽管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保险合同里面并没有将违法行为进行列举,因此,小李的行为不属于免赔的事由,不应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商业险保险条款非强制保险,属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意思自治的范畴,而对于免赔条款的约定必须要经过双方一致同意认可方能生效。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对具体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载明的内容应当尽可能的详细、详尽。合同中仅仅把违法行为作为免责条款,而没有列明具体的违法行为,属于约定不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三十条的规定,保险人没有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小李的无证驾驶行为没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载明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作出有利于小李的解释即小李的赔偿主张成立。  2.如第二种意见所陈述的,保监会的批复对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并且也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保险公司适用。  3.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进行负责。  综上:保险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的免赔条款未列明具体违法事项不构成免赔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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