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合同,指当事人一方所作要约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另一方所作承诺意思表示的内容,互相契合,即所谓协商一致。合同法律制度所依据的经济学原理认为,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而合同是市场运作的有效载体,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合同当事人是自身权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合同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由此看来,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所指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概念,并无差别,刑法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法一样均以规范保护合同为宗旨。但为了准确认定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要对合同作进一步探讨。
1、合同形式
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法真实,无论口头或书面,都应得到保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但应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如合同主体、标的物、数量、价格等;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口头约定的内容应具备合同必要条款中的内容,且应有相应证据能够加以证实,如书证、被害人陈述、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据。
即使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不够明确具体,但如果条款内容本身描述了相关界定方式或标准的,也应视为是有效的。比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数量,尽管双方没有明确具体约定是多少,但条款约定销售方一年内所生产的所有产成品,可以视为合同具备了买卖标的物数量的条款。实务中,需要结合证据情况,认定相关事实主张是否成立。
2、合同真实性
合同真实性,指合同各方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是真实的。按照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应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这就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意识表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否则不可能满足刑法规定的这一要件,因为伪造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意识表示。如果行为人以实际不存在的虚假伪造的合同为手段,实施诈骗,符合刑法规定的定罪条件,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比如,某甲以虚构的《采矿合同》为幌子,以资金短缺为理由,向某乙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后某甲逃匿,并将巨款挥霍一空。显然,某甲会因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而被认定犯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处罚,不会因采矿合同被定为合同诈骗罪。
3、合同性质
合同分为有关身份关系和有关财产关系的合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为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财产所权。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不直接调整财产关系,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要求的合同。直接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也不是全都能满足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条件。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内容,应当反映了市场经济活动,唯有此类合同才与市场经济秩序是关联的,才会产生需要由刑法加以保护的全部法益。有些财产合同,显然不能体现市场经济活动,比如赠与合同等。
正确把握合同性质,主要应研究合同标的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是否能够体现价值规律,即商品价值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且商品交换遵循等价原则。合法性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不合法的合同标的当然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只有能遵循价值规律,才能体现市场经济本质。毒品交易不具合法性,以毒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走后门、托关系”承诺为他人子女上学或就业以及他人所谓职务升迁提供帮助的合同,即不合法,也不可能遵循价值规律,不应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认定普通诈骗罪,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了本金与利息,体现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容,是民间资本市场运作的有效载体,符合合同诈骗罪关于合同的要求。在民间借贷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数额较大,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把民间借贷中产生的涉及财物数额加大的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值得商榷,忽视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同属性。
4、合同效力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其签订或履行的手段方式涉及到诈骗,但若其内容合法,合同本身并不必然是无效的。合同是否无效,应以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条件为衡量标准。当然,一旦合同诈骗罪被认定成立,而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欺骗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
如果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一方,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量,不行使撤销权,反而主张合同有效,并要求实施诈骗的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被害人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除非合同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条件。此种情形,实务中比较少见。
与合同效力问题有联系的,是民刑交叉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与合同有关的民事案件,有两种程序上的处理方式,一是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以免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出现矛盾;二是如果不会出现事实认定上的矛盾,民事诉讼程序无需中止。在实体上,如果合同一方实施诈骗,数额较大,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民事程序终止,全案移交,通过刑事诉讼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