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摔伤当时未举报的隐患有哪些
一、商场摔伤当时未举报的隐患
事实上,不少消费者都缺乏这样的自我消费安全意识。消费者在商场摔伤后,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商场负责人、也没有报警,而是事后才要求商场赔偿,这就让商场有了“话柄”:消费者摔倒后没有及时与商场联系,当时情况商场并不知情,也无法得知消费者究竟是不是在商场里摔伤的。
同样,商家如果没有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在面对消费者的一些无理要求时也会很被动。因为如果是消费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的话,商场可能只要承担部分责任、甚至可能不承担责任;因此商场应该第一时间了解造成事故的原因,才能更好的分清双方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设施设计不科学不完善导致消费者摔伤,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