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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5-31    作者:熊大明专业律师
  一、什么情况下收养关系无效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等。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
  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行为无效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来自:智飞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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