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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7-05-30    作者:110网律师
可以协商解除、也可法定解除还能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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