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律师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有顾问单位和朋友咨询律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到期不续签,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是否应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律师对此问题做如下的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表述“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我想不用律师多说,“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合同法领域一定是有区别的,否则立法者不可能将其并列规定在一个章节中。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从解除的主体上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解除可分为辞职解除和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又分为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双方解除即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一方主体资格丧失所导致的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
很多劳动者甚至是用人单位的人员为什么会有是不是要提前通知,基本上是混淆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代通金的规定。相较于《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立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的义务。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届满首先劳动者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劳动者无法预见的是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后不同意续签导致劳动者立即失业的情况。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立法已经给予劳动者失业期间经济的补偿,所以没有必要立法上再增加用人单位提前通知的义务。
当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还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此外还可能涉及年休假及调休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减少争议的角度说,律师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