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何赔偿,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划分责任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而对应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100%、60-90%、50%、10-40%、0%,而在实践中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0%、30%。
另外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机动车没有责任,也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是考虑到后者的弱势地位而法律规定的对弱者的一种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