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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准后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5-26    作者:燕薪律师
       一、发布征地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以上就是征地批准后的工作程序,是否对你有所帮助呢?如果遇到征地问题,请咨询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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