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超市购物摔伤 伤残鉴定标准 保险责任 协调解决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民初字第1266号
原告侯壬寅,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石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沣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天鹅中路。
法定代表人田忠云,董事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广场西侧邕园路2号五楼。
负责人周向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壬寅与被告湖南大沣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侯壬寅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壬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壬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征收1437元,由原告侯壬寅负担。
审 判 员 荣 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