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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5-25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3、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二、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方说监护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2、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3、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6、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7、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
8、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9、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10、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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