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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如何判断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已经完成?
发布日期:2017-05-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337日,在原告居间服务下,被告与房屋产权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交易文件。《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居间代理费为31790元。签约当日,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居间代理费,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339日前支付,但被告之后一直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居间代理费。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拒绝向原告支付居间代理费,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代理费31790元。
 
二、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当时我方在原告官网上得知该房屋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所签订合同之145万元实际是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价格;第二,本案房屋买卖流程应包括:登记房源信息、登记客户信息、业主与客户见面商谈签订合同事宜、客户资质审核、业主房屋核验、网签、办理贷款手续、过户、办理商业银行抵押、发放贷款、交房办理物业交接,现原告仅办理了其中三步,不到总工作的五分之一;第三,本案房屋买卖办理仅一天时间,看房就立即签订合同,交付定金;第四,该房屋很快原告就与新客户签订了合同,没有给被告时间,并且收取了中介费,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因此,我方认为原告主张不合法、不合理。
 
三、审理查明
《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代理费31790元,由乙方承担,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丙方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且丙方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用,无须退还,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
上述合同文件签订当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A公司居间代理费及保障合同服务费人民币共计39015元、1500评估费代收,本人承诺于201339日之前一次性结清,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的20%A公司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A公司提供录音一份,基本内容为:A公司工作人员向孙彦亮催交居间费用;孙彦亮表示因首付款数额不足,故无法继续购房涉案房屋,并提出未完成交易,后续手续未办理,故应当减免居间费用。
 
四、法院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A公司居间代理费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元。
 
五、律师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A公司已经完成《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具体服务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居间行为完成标准,即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因此,被告应当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A公司支付相应居间费用。
孙彦亮是在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合同文件,故其签订合同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及已经完成行的居间服务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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