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缓刑
我是年月天律师事务所的年遇春律师,是被告人丁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一审的辩护人。我对控方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仅就其犯罪情节轻和有立功表现,适宜对其宣告缓刑处理等,发表几点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丁某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首先,被告人丁某是法盲,在看到别人制造土制猎枪没有人过问后,便以为这是不犯法的,于是才用简陋的工具模仿学着他人制造土猎枪弹。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土制猎枪弹,毕竟是其东拼西凑材料和向他人临时模仿学习土造的,其结构等功能低劣,不可能与专业猎枪工厂制造的枪弹相比,更不可能与军用枪弹相提并论。该土制猎枪弹对社会的危害性很低。
第三,被告人丁某模仿制造土制猎枪弹,主观上是处于好奇和好玩的心态,并非想犯罪,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鉴于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很轻。
二 、控方指控被告人丁某两支土造猎枪和弹药未进行鉴定,属于指控证据重大缺陷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侦查阶段对涉案的非法制造枪支弹药进行科学鉴定,以便确定枪弹的实际结构、性能和杀伤力等。否则缺少此环节,指控的关键证据就不足。辩护人指出此问题,是想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丁某量刑时能够尽量从轻减轻考虑,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三 、被告人丁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丁某在此之前无犯罪记录,归案后在如实坦白交代罪行的同时,还积极揭发其他人非法制造土制猎枪,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控方对其立功表现未予明确肯定,不公平。
综上,被告人丁某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真诚悔罪;具有立功情节,加之控方关键证据存在缺陷,对被告人丁某宣告缓刑也不至再危害社会。(2003年4月,年遇春律师在某区法院开庭时发表该意见被采纳,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