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17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和律师攻略案例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鼓楼区首次起诉离婚案】
争取南京大市值房屋所有权
股权折价款、分红折价款、存款理财折价款
并多分30万
获取13岁女孩抚养权-3500元抚养费
2016年10月27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免费咨询定制一对一离婚方案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35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南京大市值房屋,对方获取南京小市值房屋
4、对方给付我方折价款180万
5、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各人债务归个人
6、双方共同欠女方父亲的10万元,各自承担5万元;
7、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第一次诉讼离婚,庄荣华律师在起诉之时利用诉讼技巧争取到被告同意离婚,虽然在最后一次庭审调解之时,被告再次反悔又希望不同意离婚来拖延诉讼,但最终律师和法官共同耐心的继续调解沟通,终将本案彻底在第一次诉讼之中全部解决,至此实现了原告要求离婚等各项主要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家庭的主要经济财产被被告持有和掌控,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多次申请调查对方的银行、理财、股权、分红、车辆等主要财产范围信息,最终人民法院也非常给力的配合查到了对方持有的百万级别的股权以及几十万的分红线索,在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浮出水面后被告的压力也比较大,但是法院还在积极组织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全面进行调解。
庭后法庭由征询了孩子的意见,得知孩子愿意随女方生活,在诉讼之中我方补充提供了对方存在婚内过错等证据材料,此举也使得后续我方调解多分财产增加了理由和依据,而且孩子也愿意随女方生活,女方应对进一步多分财产。
最终我方坚持在已查明的部分多分30万,抚养费对方每月支付3500元,而对方从不同意,到勉强同意,到最终签订调解书,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免费咨询定制一对一离婚方案案情介绍】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3年4月4日生育一女C。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彼此都认为对方对自己不够关心,夫妻关系逐渐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B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抚养35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被告B所有。
五、车牌号为苏A宝马轿车归被告B所有,该车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六、被告B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其所有。被告应分期给付原告A补偿款180万元,第一期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第二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60万元;第三期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45万元;余款45元于2018年10月27日前给付完毕。
七、双方共同所欠债务10万元(借D10万元)由双方各负责偿还5万元。
八、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负担。
九、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95 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2975元,由原告A和被告B各负担1148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B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日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日出东海落西山,愁也一天,喜也一天。遇事不钻牛角尖,人也舒坦,心也舒坦。每月领取活命钱,多也喜欢,少也喜欢。少荤多素日三餐,粗也香甜,细也香甜。新旧衣服不挑拣,好也御寒,赖也御寒。常与知已聊聊天,古也谈谈,今也谈谈。全家老少互慰勉,贫也相安,富也相安。共勉之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鼓楼区离婚案】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争取7岁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
保护我方父母出资还贷及增值部分
2016年11月29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免费咨询定制一对一离婚方案案情介绍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14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房屋产权补偿对方40万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婚后存续时间,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变成最重要的争议焦点,而本案庄荣华律师在房屋基本情况、购买情况、还贷情况、以及增值情况都完整的向法庭提供,同时提供有利于我方的分割意见,以及现行的司法政策,这些都是极大的给对方设置障碍,但最终庄荣华律师还是出色的完成了本案的诉讼,极大的保护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利益,大幅减少对方分割款项。
同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庄荣华律师通过律师的技巧和代理的策略,最终还成功为女方争取到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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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B(A父亲),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C,男,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生子D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5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3月29日生一子D。双方草率结婚,结婚时仍然无法全面地了解对方的秉性及处事方式,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长期冷战,双方在婚内曾经多次分居,最后一次分居时间是2 0 1 4年6月8日,在分居这段时间内,双方没有任何往来、联系。被告对分居事实予以认可,并归咎于女方的父母,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这也能反映出双方整个家庭生活的不协调。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法院以家庭和睦为基础,再次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亦未有任何修复改善夫妻关系的行为与措施,反而关系更趋于恶化。男方根本不珍惜法庭给予的机会,没有任何和好的行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内多次书写离婚协议及其他财产性约定,也证明双方之间婚后感情不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C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也没有办法,但是离婚的前提必须是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我认为孩子应该由我来抚养,我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保证原告的探视权,我很心疼孩子,不希望因为我跟原告离婚而影响到孩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原告婚前购买的南京市龙蟠中路房屋,我们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了还贷,其中还有一部分是我用婚前的存款进行还贷的,我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房屋买卖契约、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兴业银行流水、取款凭条、 《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说明》真实性被告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的工资一直由原告支配、使用,2 0 1 5年5月原告才把工资卡返还给被告,双方之间没有实行AA制,婚后还贷的钱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认可原告父亲给原告的4 7万元用于还房贷。对原告提交的2 01 1年6月的《说明》,被告对《说明》上“C”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鉴定,经本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出具了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倾向认为落款时间为“2 0 1 1年6月”的《说明》上“甲方”落款处“C”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原告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鉴定结论,被告有多种签名方式,被告是学习公安管理专业的,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在签名的时候有意识地改变书写习惯,导致鉴定结果对被告有利,鉴定意见为倾向性意见,不够客观,所以我方认为法院不应采纳这份鉴定意见。被告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为:认可鉴定结论, “C”不是被告所签。
对当事入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2 0 1 1年6月,,的《说明》,虽然鉴定意见为倾向性意见,但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说明》上“C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形下,本院依法认定“2 0 1 1年6月”的《说明》上“C”签名并非被告所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 0 0 6年相识,于2 0 08年5月1 4日登记结婚,2 0 0 9年3月2 9日生育一子D,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与原告父母相处不融洽,被告经常离家,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均未妥善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在2 0 1 4年6月7日离家在外居住,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工资收入6 3 0 0元。被告的工资在2 0 1 5年5月之前由原告保管、支配、使用,2 0 1 5年5月原告将被告工资卡返还被告,卡里有被告2 0 1 5年1月至4月的工资2 01 5 6元。2 0 06年1 2月2 0日原告购买了南京市龙蟠中路室房屋(下称龙蟠中路室),首付款38.8万元,贷款7 0万元,2 0 0 7年1月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双方一致确认龙蟠中路室婚后还贷728881. 31元,为购买龙蟠中路室一共支出1228671. 83元(首付38.8万元、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809671. 83元、税费2万元、浏绘登记费1 0 0 0元、中介费1万元),房屋现价值3 8 0万元。原告父亲在2 0 1 0年3月1 8日通过其农行账户汇入原告农行账户4 7万元,原告在3月1 9日通过本票形式将4 7元汇入还贷账户,在2 0 1 0年3月2 6日还贷543426. 94元,结清全部贷款。原、被告双方于2 0 1 1年2月2 1日签订《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说明》载明:在婚姻存在期间,男方、女方的收入AA制,男方的收入负责养D,女方的收入责日常生活开支。双协议离婚未成。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通过努力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原告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D的抚养,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对母亲依赖较强,且目前孩子随原告生活,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环境,故由原告A抚养孩子较为适宜。根据被告的收入水平及孩子的实际消费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 4 0 0元。被告C对D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探视方式为:每周六上午九点前被告将D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D送回原告处。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不可少,多与父母接触沟通更有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形成。原、被告双方作为D的父母,考虑问题均应从有利于D的角度出发,双方均应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关于原告父亲汇入原告账户的4 7万元性质,本院认为,龙蟠中路室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以原告个人名义贷款,4 7万元偿还的是原告的个人贷款,故应认定系对原告个人的赠与。关于被告主张分割婚后对龙蟠申路室还贷及增值部分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关于离婚协议的补充说明》中有关于双方婚后收入AA制的记载,但在该补充说明签订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故该协议没有生效。依据被告2 0 1 5年5月之前的工资由原告保管、支配、使用情况,本院法认定双方并未实行婚后财产AA制。关于财产分割,本院作如下认定:龙蟠中路室系原告A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在银行贷款,该房屋登记在A一人名下,故本院依法认定该房屋归原告A所有。因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了258881. 31元贷款,故被告C应得到应补偿。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占为购房支付的总价比例为21. 07%,因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价值3 8 0万元,故原告A应补偿被告C4 0 0 3 3 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C离婚;
二、婚生子D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C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 4 0 0元,至D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对D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一次,探视方式为:每周六上午九点前被告将D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D送回原告处;
三、位于南京市龙蟠中路室归原告A所有,原告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C补偿款4 0 0 3 3 0元。 如果原告A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3 5 4 0元,减半收取6 7 7 0元,鉴定费6 3 6 0元,合计1 3 1 3 0元,由原告A负担9 0 0 0元,被告C负担4 1 3 0元(原告已预交2 4 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8 7 6 0元给付被告C)。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不要低估任何人,因为每个人身上都有我们可学之处,如果你没有发现,那只能说明自己眼拙。温和的对待他人和事,不要随意的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伤害了谁都是一份亏欠。更不要把痛苦放大,痛苦只是你心里暂时的感受,等过阵子回头看看,你会发现其实那都不算个事,所以一定要学会忍耐
2017【转移财产离婚真实案例】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成功扩大认定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范围
并降低认定我方转移隐匿财产范围
2月17日结案
【南京中院离婚上诉案件】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一审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由于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了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二审仍然是一个全面专业的诉讼活动任务,需要专业婚姻律师处理。
审判长:武琼副庭长
二审案件结果:
一、降低认定我方64000余元转移隐匿财产,依法改判一审判决项
二、扩大增加认定对方50000余元转移隐匿财产,依法改判一审判决项
三、另撤销一审判决我方返还对方的具体实物【因实物根本不在我方处】。
律师点评:
本案全程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应当说本案的案件结果是庄荣华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较为复杂,案件效果较好的一例离婚,本案例也为庄荣华律师为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本案系夫妻转移隐匿财产的一例标准二审诉讼上诉案,庄荣华律师不仅扩大认定对方转移隐匿的范围,还降低认定我方转移隐匿的范围,同时争取到撤销我方给付对方翡翠等实物的判决项,转移隐匿财产一直是离婚案件中最困难复杂认定的诉讼争议,需要大量的诉讼经验、证据分析能力和精确合理的陈述解释。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如您有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转移财产、房产、存款等其他有价证券等诉讼服务均可以联系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庄荣华律师在离婚诉讼中涉及转移隐匿财产案件中,已经成功处理多起类似真实成功案例,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理论功底,对于后续其他需要借助庄荣华律师法律诉讼服务的当事人,能够有较为具体明确的借鉴意义。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01 6年1 1月1 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上诉人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并依法改判为A不应给付B任何钱款和物品;2.由B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A在起诉前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但是四年来,孩子上学及家庭生活等费用均由A支出,故不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其中,2015年4月2 4日A从中国银行取款的64037. 38元,后又在2 0 1 5年4月2 4日从建设银行尾号为3740号帐户转帐8万元给其哥哥C,一审对该部分款项进行了重复计算,应予扣减;2.B于2 01 5年8月2 7日从其名下建设银行尾号为5 4 5 9的银行卡取款5万元,一审并没有查清;另外,B于2 01 4年1 0月1 3日从该卡取款2万元;于2 01 5年2月2 5日从其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9610的银行卡取款2万元,以上B共计取款的9万元属于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3.B有严重的家暴行为,一审对此没有予以认定是不恰当的;4.关于判决书第三顷涉及的财产,这些物品确实有,但是并不在A处保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
依法改判。
B辩称:1.关于A称没有转移财产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A转移财产的时间都是在起诉前后,。且A将来到期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明显属于恶意。其中2 0 1 5年4月24日提前支取的6石元的实际到期日是2 01 5年12月。关于A主张给其哥哥C的8万元汇款属于重复计算,应予扣减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从银行往来明细看,无法证明A所陈述的内容;2.关于A主张B转移9万元的问题,B在2015年8月27日确实在建设银行取款5万元,但2 01 5年10月6日B汇给儿子D6.7万元,这笔钱是用于儿子上大学的生活费和学费,有汇款单原件为证。至于B2 0 1 5年2月2 5日在邮政银行取款的2万元以及2 01 4年1 0月1 3日在建设银行取款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这两笔钱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取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3.关于A主张B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首先,B并没有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后来经B向派出所民警了解,民警告知出警记录载明的是“依据A本人陈述”,因此《告诫书》不能直接证明B存在家庭暴力。实际情况是,A起诉离婚后,每次B回家A都会闹,且不停地报警,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拉扯的情况而已;4.关于一审判决第三项载明的物品,应以一审调查为准。如果这些物品不在A处,A在一审的几次庭审中应主动提出说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苏省如皋市楼房及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的房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室房屋于2 0 0 8年2月登记在A、B及婚生子D名下,系共同共有,A、B2 0 09年3月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A和儿子D所有;二、根据一审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双方银行账户明细,查明双方存款及转移财产情况如下:1.A名下存款有南京银行存款余额2757. 86元、建设银行尾号为3 9 2 5账户存款余额10105. 33元、建设银行尾号为3 7 4 0账户存款余额2666. 06元、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余额10660. 56元,共计26189. 81元;2.A于2 01 5年8月6日起诉离婚,其分别在2 01 5年4月2 4日从中国银行取款64037. 38元、2 01 5年8月7日从建设银行尾号4 3 9 3账户取款3 0 0 0 0元(定期存款,到期日是2 01 6年7月1日)、2 01 5年8月7日从建设银行尾号4 2 9 0账户取款1 0 0 0 0 0元(定期存款,到期日是2 01 6年1月2 9日)、2 01 5年4月24日从建设银行尾号3740账户转账80000元给A哥哥C,合计274037. 38元;3.B在庭审中陈述其在交通银行有存款3 0 0 0 0元,经一审法院调查,其在邮政储蓄银行另有存款3 3 5 0 0元,B对此予以认可,其名下共有存款6 3 5 0 0元。
一审法院认为,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B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未提交证据证明位于江苏省如皋市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南京市浦口区室房屡,因涉及双方之子D的产权,本案中不宜处理,可另案起诉。A名下共有存款26189. 81元,B名下共有存款6 3 5 0 0元,A在离婚案件起诉前后共转移存款274037. 38元,三项合计363727. 19元,属夫妻共同存款,A、B各分得363727. 19元×50%~1818 6 3.60元,A应给付B181863. 60元-63500元=118363. 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据此,一审法院酌情将双方已经确认的四颗翡翠、一条白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环判决归B所有。对于B提出的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无法查清事实情况,为避免在离婚案件中影响案外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原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B118363. 60元;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四颗翡翠、一条白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交付给被告B;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A提交以下证据:1. 2015年8月3 0日儿子D考上大学后办酒席花费1万元的收据一份;2.2 01 6年7月6日在儿子D的存折上存款5 5 0 0元;3.A每月交付8 0 0元养老金的缴费记录;4.一组水电费、燃气费票据。证明三年来相关家庭开销都是A支付,相关费用应予扣减。
被上诉人B发表如下魇证意见:1.对2 01 5年8月3 0日儿子D考上大学后为其办理酒席花费的1万元的收据真实性不予认可;2.对2 01 6年7月6日A在D的存折上存款5 5 0 0元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是因为该存折保管在A处,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3.对A每月交付8 0 0元养老金的缴费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B也要缴纳养老金,因此不应扣减;4.对水、电、燃气的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这些费用都是由A支出,实际上之前家里所有的水电费用都是B缴纳,票据都放在家里。另外,关于双方为儿子D花费的费用应作为双方作对孩子的心意,不应当予以扣减。
被上诉人B提交2 0 1 5年1 0月6日其汇给儿子D的6.7万元的汇款单,证明2 0 1 5年8月2 7日从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5 4 5 9的银行卡取款5万元的用途。上诉人A对该汇款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表示不清楚四颗翡翠、一条白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钉等物品的存放地点。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屋登记簿、银行账户明细单及户口簿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A与B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一审判决第三项涉及的物品是否在A处保管;3.B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1,上坼人A主张其在2 01 5年4月2 4日从中国银行取款64037. 38元属于同日从其建设银行尾号3 7 4 0账户转账给C8 0 0 0 0元的一部分,不应重复计算。本院认为,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A同日在中国银行取款64037. 38元后,又在建设银行尾号3 7 4 0账户中存款8 0 0 0 0元并汇至案外人C账户,时间吻合,可以认定64037. 38元系8 0 0 0 0元汇款中的一部分。故上诉人A的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A转移的其他存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即上诉人A在离婚案件起诉前后共转移存款2 1 0 0 0 0元(274037. 38元-64037. 38元),本院同时确认上诉人A名下另有存款26189. 81元。
关于B在2 01 4年1 0月1 3日从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5 4 5 9的银行卡取款2万元及2 01 5年2月2 5日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9 6 1 0的银行卡取款2万元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上述两次取款时间均在本次离婚诉讼之前,被上诉人B辩称款项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开销的理由亦符合常理,故上述两次取款行为所涉40000元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关于B在2015年8月27日从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5 4 5 9的银行卡取款5万元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该款项系在本次离婚诉讼期间支取且未经上诉人A同意,属于转移夫妻共同存款行为,故被上诉人B名下夫妻共同存款为1 1 3 5 0 0元(6 3 5 0 0元+50000元)。
综上,因双方均存在转移共同存款的行为,故本院酌定夫妻共同存款349689. 81由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各分得174844.9元,上诉人A应给付被上诉人B61344.9元(174844.9元-1135 00元)。
关于争议焦点2,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物品(包括四颗翡翠、一条白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钉)现处何处,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物品的来源,故本院对双方要求分割上述物品的诉请不予理涉,双方可另案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3,上诉人A提交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泰山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主张被上诉人B存在家庭暴力,本院认为,案涉《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未经被上诉人B签收,亦无公安机关对B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调查材料进行佐证,故尚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B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进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 015)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民事判决第二项为: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61344.9元;
三、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 015)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A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 05 8元,由A与B各负担5 2 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由A与B各负担1 2 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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