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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17-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徐汇区税务局 虹桥路188号静安区税务局 陕西北路1058号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宝山区税务局 宝林路43号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市局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6:00 财税一分局 8:30—16:00 财税二分局 8:30—16:00 财税三分局 8:30—16:00 财税四分局 8:30—16:00 财税五分局 8:30—16:00 财税六分局 8:30—16:00 财税七分局 8:30—16:00 财税八分局 8:30—16: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6: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6: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6: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6: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6: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6: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6: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6: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6: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6: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6: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6: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6: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6: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6: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6: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8: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纳税人按期提供证件、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按期结清应纳税款、纳税人按期提供证件、证明、资料,并按规定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原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通知迁达地税务机关,并依法处理。
申办对象资格: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申办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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