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12月5日8时10分许,长白环卫所保洁员刘某驾驶其所有的两轮电动车检查路面清扫保洁情况。当其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仙岛南路长白三街西侧时,与步行至此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并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9000余元。后赵某的伤情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右下肢伤残程度为十级。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所在工作单位长白环卫所赔偿其医疗...
【案情】
2015年12月5日8时10分许,长白环卫所保洁员刘某驾驶其所有的两轮电动车检查路面清扫保洁情况。当其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仙岛南路长白三街西侧时,与步行至此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并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9000余元。后赵某的伤情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右下肢伤残程度为十级。
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所在工作单位长白环卫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并且,赵某主张因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故二被告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赵某的损失,超出部分,再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予以分担。二被告对此意见不予认同。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确定赵某承担事故责任的25%,刘某承担事故责任的75%为宜。刘某所在工作单位即长白环卫所应对赵某损失的75%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长白环卫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本案中的电动车为什么成为了机动车?
小编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机动车系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该法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本案中,刘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章和违法事宜并实施行政处罚时凭借的依据。
那么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由于两轮电动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予办理交强险, 此种情形并非电动车所有权人的原因造成。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隐含的逻辑内涵包括,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这一法定义务系投保义务人可控之事项,即投保人通过自力行为即可顺利履行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
同时,由于两轮电动车所有人先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中的归责原则,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意。所以,赵某要求二被告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思考】
超标电动车该不该投保交强险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几乎家家户户都拥有各种各样的电动车辆作为代步工具。但因法律和政策规定层面的缺失,导致了不管男女老少,以及是否懂交通规则,都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情况普遍存在。
此前便有媒体报道,某市民钟某驾驶超标电动车撞死人,但由于钟某没有为上路的电动车购买交通强制保险,因此在该起撞死人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赔偿均由其自行承担,其不但面临了长达4年的有期徒刑,还要承担47万元的高额赔偿。
小编了解到,实际上电动车并非不能投保交强险,湛江市从2013年7月1日开始,便对超标电动车实施了上牌管理。按照规定,超标电动车上牌时必须购买价格为80元/年的交通强制保险。如果车主不续交交强险,将面临无法索赔和无法上路的局面。而在国内,像湛江市一样要求超标电动车上交通强制保险的已有多个城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索赔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小编认为,鉴于目前超标电动车经常出现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湛江市的做法值得多地区学习。此举不但可以降低电动车肇事率,还可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
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