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判决可以上诉吗?
无效婚姻的判决可以上诉吗?
李某和妻子郑某属于近亲结婚,两人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是两人认为自己感情稳定,还是写下了无亲属关系的声明缔结了婚姻关系。结婚之后,两人因为家庭生活中的琐事经常吵架,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几个月前,妻子郑某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判决了婚姻无效。但李某感觉对妻子仍有感情,于是想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案件在一审之后是允许上诉提交二审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还有再审程序,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过对于无效婚姻的判决,是不可以上诉的。因为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在认真审查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是终结型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者申诉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此可见,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
在本案中,李某和妻子郑某具有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是不允许缔结婚姻关系的。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因为婚姻关系无效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从公权力的角度对婚姻效力的一个否定性的判断,这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并无关系,所以这个判决是一审终审的,不能上诉。即便李某觉得自己对妻子仍有感情,他和郑某之间的亲属关系是一直存在的,他们不能缔结婚姻关系。不过,如果李某对法院判决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部分存在异议的,可以就该部分内容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