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出借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热线疑问
2006年10月31日,陈某以工程施工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9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2‰。合同还载明,借款人保证按时还款,若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2000元的违约金,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与合同有关的律师费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徐某与许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字。2007年4月23日,陈某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王某还款40万元,其余借款未归还。后王某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王某撤回对保证人徐某的起诉。问在本案中,出借人王某免除保证人徐某的保证责任,则许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由于两位保证人之间并未约定各自的分担比例,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许某仅需对陈某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保证责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但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会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免除责任的部分担保人追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其他保证人在该追偿范围内不能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之间对担保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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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陈某以工程施工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9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保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2‰。合同还载明,借款人保证按时还款,若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2000元的违约金,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与合同有关的律师费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徐某与许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字。2007年4月23日,陈某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王某还款40万元,其余借款未归还。后王某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王某撤回对保证人徐某的起诉。问在本案中,出借人王某免除保证人徐某的保证责任,则许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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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是出借人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由于两位保证人之间并未约定各自的分担比例,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许某仅需对陈某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保证责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但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会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免除责任的部分担保人追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其他保证人在该追偿范围内不能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之间对担保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具体到本案,徐某和许某均为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现借款人王某免除徐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已导致许某在承担连带责任后,不能要求徐某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许某在徐某应分担的份额内免除连带保证责任。由于两保证人间没有约定各自的分担比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平均分担。
法条链接
《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