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成功免赔的经典案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仕,男,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新邵县小塘镇栗江村1组3号。 被答辩人:张某英,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新邵县小塘镇沙坪村4组37号。 被答辩人:王某,男,200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邓某华,女,194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新邵县小塘镇沙坪村4组36号。 答辩人因三被答辩人对新邵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945号判决一案所提上诉,现答辩如下: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三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公交认字【2011】第0-0020号(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为:“王某达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下在弯坡道处未减速,致使摩托车驶离路面,其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起根本作用。”故认定:“王某达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作为死者王某达直系亲属的三被答辩人未申请复核。交警并未认定减速带的存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该认定书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2,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黄某高、刘某杰、陈某华、张某英等现场目击者的原始调查笔录均证实了事故当天王某达驾驶摩托车途径栗江村一组弯坡路段时车速快,黄某高个子矮紧紧抱着王某达的腰,事发当天系晴天,道路上无其他车辆和行人,视线好,摩托车途径减速带后撞击了减速带前公路右侧路边一块水泥平板后,连人带车脱离地面翘起往前飞起来,冲到水泥路面右侧的一堆灌木丛上,然后摩托车又撞到前方一颗大树导致王某达死亡。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摩托车所撞的大树距离减速带26米,事发后减速带上并无摩托车经过的痕迹,故交警部门并未认定答辩人设置的减速带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责任。3,事故认定书“基本事实”中关于“途径”减速带应是王某达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理位置表述,不能理解为“途径”即是“撞击”了减速带。故三被答辩人关于王某达死亡与答辩人设置的减速带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主张只是其主观臆断,并非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三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1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