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为何遇到坎儿?
本文中提到的这几位劳动者,职业和收入让人羡慕,他们对工作都积极勤勉,但都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了让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他们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都未获支持。他们的“维权”之路为何举步维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几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告诉人们:劳动者,应尽忠实义务。
自评高分的女乘务长
经过层层筛选,23岁的嵇晓凤如愿以偿,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乘务员。入职后的嵇晓凤,虚心好学,勤奋肯干,很快适应了乘务员岗位的各种要求,并一直兢兢业业工作。
经过整整10年努力,2015年下半年,嵇晓凤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乘务长。与此同时,公司与她签订了起始日期为2016年1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她可以在航空公司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无须再一次次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双喜临门的嵇晓凤工作更加努力了,她急切地希望干出成绩以展示自己的能力。然而事与愿违,在2015年下半年的考核中,嵇晓凤所在航班的排名一度落在部门内最后的5%里边,这让她难以接受。当年11、12月间,嵇晓凤通过公司ipad更改客人资料并为自己的航班打高分,希望以此捷径迅速提升所在航班的排名。
公司管理层很快发现了嵇晓凤的作假行为。当年12月10日,嵇晓凤向公司作出书面检讨:“在扭曲的自尊心面前,我失去了原则,失去了作为一名乘务长的基本诚信,我的行为对乘务部以及整个公司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对此我负全部责任。”同日,公司对嵇晓凤作出行政降级处理。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在对嵇晓凤作假行为的深入调查中,公司发现,在同一时间段内,嵇晓凤除了给自己航班作假打高分,还多次冒用旅客身份,更改信息恶意给其他乘务长航班打低分并隐瞒不报。当年12月31日,航空公司客舱服务部出具《调查报告》确认此事。同一天,嵇晓凤再次写了书面检讨。
2016年2月,航空公司根据《员工奖励及违规处理规定》,解除与嵇晓凤的劳动合同。嵇晓凤认为,航空公司对她作假打分的同一个行为进行重复处理,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航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万元。2016年5月,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嵇晓凤不服裁决,以同一诉请向法院起诉。长宁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嵇晓凤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案
本案承办法官周泉泉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被告航空公司的《员工奖励及违规处理规定》明确规定,在员工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工作中,有隐瞒、舞弊、歪曲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员工相应处理。原告作为一名乘务长,其冒用旅客身份更改航班考核分数的行为,有违基本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被告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订单作假的租房顾问
36岁的汪皓阳,2015年4月入职一家网络房产中介公司担任业务员。和众多同事一样,在公司内部,他被称为“租房顾问”。2015年9月28日,正在工作的他,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一条短信:“经查实,您在任职期间存在合同造假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即日予以开除。”随后,汪皓阳被退回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同年10月12日,劳务派遣公司向汪皓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声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5年9月28日起解除。
入职5个月,每天带租客看房,楼上楼下东奔西跑,既要在房东与租客之间好言周旋,又要完成公司一系列的“规定动作”,汪皓阳这个租房顾问当得实在不容易。不到半年就被公司开除,这样的结局汪皓阳无法接受。很快,他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赔偿他绩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4.25万元,房产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没有支持汪皓阳的请求。2016年5月,汪皓阳以同样的请求向长宁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中介公司对租房顾问的工作业绩通过OA系统进行管理,租房顾问每撮合一单租赁业务,须将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房景照片以及房东、租户、租房顾问三方合影等资料上传到公司OA系统中,公司根据该系统记录的数据进行考核。庭审中,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认为,涉案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汪皓阳上传的涉及9份合同的资料中,存在不同物业及业主使用同一张照片的情况,同时还存在业主身份证照片与三方合影的业主不相符合的情况。汪皓阳对此解释是工作差错,法庭则认为,根据上传的数量考量,这一差错并非偶然发生,法庭认可两被告认为是汪皓阳故意所为的主张。法庭同时认为,汪皓阳未就其主张的绩效工资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案
本案承办法官娄嬿指出,OA系统是涉案房产中介公司对租房顾问进行业务管控及计发绩效工资及业务提成的依据,原告上传不实资料的行为,
既扰乱了公司的管理,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涉案房产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考核办法》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并经公示,可以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一旦发现租房顾问在职期间有一单虚假订单的,作开除处理,所有成单作废,扣罚所有应结算的绩效工资和提成。原告实施虚假订单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泄露秘密的商务分析师
2016年8月,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未获支持的胡萍萍,以派遣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万余元。立案后,法院依法追加某外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作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查清了双方纠纷的来龙去脉。
2009年4月,胡萍萍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派遣胡萍萍至某外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从事商务分析工作。2015年3月,双方签订了争议发生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合同约定,胡萍萍如因违反甲方(劳务派遣公司)或第三方(外国公司上海代表处)规章制度,或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事项而被第三方解除用工关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胡萍萍与代表处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约定未经代表处事先书面同意,员工除代表处的业务之外不得受雇或受聘于任何商号、公司或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业务或活动。员工对本义务如有任何违反,可被即时辞退。补充协议还约定,胡萍萍应当遵守该外国公司的《商业道德政策》和《内部交易政策》。此外,2014年9月和2015年4月,胡萍萍还签署了两份《员工知识产权和保密协议》,约定胡萍萍负有保密义务。
2015年11月中旬,代表处首席代表、人事主管及律师共同与胡萍萍谈话,明确告知她,因触犯公司内部制度,与她解除聘用关系。
法庭查明的相关事实是,2013年9月和2015年4月,胡萍萍先后在S公司和H公司担任监事,并出资持有S公司的股份。S公司是H公司的股东,由代表处前首席代表担任执行董事。此外,胡萍萍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述S公司一名股东发送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在当日谈话中,胡萍萍承认发送电子邮件是她“无意之中犯下的错误”。谈话当天,代表处向胡萍萍发出《终止聘用关系通知书》,并向劳务派遣公司发送《减员通知》,要求办理退工手续。之后,胡萍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获支持。今年2月,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胡萍萍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案
承办法官娄嬿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在任职期间是否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代表处任职期间,原告未获同意擅自在与代表处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并出资参股,该行为损害了涉案外国公司的合法利益,违反该公司的相关规定,也违背职业道德。同时,原告向他人发送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原告基于职务掌握的客户资料,属于代表处的商业秘密。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两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聘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私自交易的产品经理
2017年2月8日,上海长宁法院对原告朱玲诉被告兴佳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兴佳公司应支付朱玲延时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28万元,驳回朱玲其他诉讼请求。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是要求兴佳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2万元。在半年前的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委同样没有支持朱玲的这项请求。
事情要从朱玲的工作经历说起。2005年9月,28岁的朱玲经劳务派遣到香港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数年之后,兴佳公司成立,代表处注销。2015年9月,劳务派遣公司、朱玲及兴佳公司三方签署协议,终止彼此间的合同关系。同一天,朱玲与兴佳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上述多份合同中,朱玲的工作地点没有变化,岗位都是“产品经理”,即代表兴佳公司与供应商接洽业务。
2016年4月28日,兴佳公司以朱玲“在本公司以外的商业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朱玲在上海设立一家贸易公司,股东为朱玲和她丈夫,法定代表人为朱玲。朱玲另有一家公司设在香港,原董事为朱玲,2015年5月变更为朱玲丈夫。朱玲承认,上海公司与兴佳公司在经营范围上部分重合。
经双方举证质证,法庭确认,从2014年起,朱玲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向兴佳公司的供应商购买产品,要求该供应商向她指定的买家发货,等供应商完成生产和发货后,买家付款给朱玲的香港公司,朱玲再付款给供应商。
2015年,买家跳开朱玲直接向供应商采购,朱玲随即以质量问题为由扣押供应商货款。供应商在向兴佳公司反映时得知,原来兴佳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朱玲自设公司私自与兴佳公司供应商交易获利的行为就此败露。
在劳动仲裁和法庭审理中,朱玲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朱玲称,2014年她丈夫与供应商有过一次交易,她对此并不知情。而且她与兴佳公司于2015年10月才建立劳动关系,与这笔交易没有关系。兴佳公司同意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坚决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释案
承办法官顾正恺指出,本案双方对原告工作期间是否从事与被告有利益冲突的商业行为存在争议。被告提供的商业道德及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员工在公司以外的雇佣关系及商业行为会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将被解除雇佣关系。原告明知规章内容,却于工作期间设立与被告存在经营范围重合的上海公司,并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向被告供应商采购商品。原告的上述行为既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也违背了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和忠诚义务,故被告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司法观察
劳动者应履行忠实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其中不少条文的具体规定蕴含了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容。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等等。
因此,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劳动者忠实义务可分为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两类。
不作为义务包括: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不为伤害单位之言论和行为的义务、多重劳动关系限制义务。作为义务包括:服从义务、善意义务、服务期义务、告知义务、后合同义务。上文所引案例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都有损害用人单位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忠实义务中的不作为义务。
诉讼中,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举证规则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但是,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上文四个案例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都被法院驳回。因为,涉案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自己提前解约合法的证据无可辩驳,相关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不容置疑。
从涉案几位劳动者诉请赔偿的金额可知,他们在任职单位的收入都不低。这既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力对价,也是对他们所具能力的一种认可与评价。他们都是能人、聪明人。遗憾的是,他们都被自己的“聪明”所误,把合同当儿戏,视守约为迂腐。莫说难以立足职场,即便在生活中迟早也会碰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