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清偿死者债务
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清偿死者债务
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否有悖于立法上设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值得商榷。死亡赔偿金作为具体的赔偿项目,不承担清偿债务、税款的义务,但一旦作为死者的整体性收入,在与其他财产混同分配时,其已由特定物变为种类物,其赔偿的目的性已经弱化直至消失,自然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欠税,甚至由受益人用于其他用途,这也更能维护国家税收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其他的法律关系平稳地存续。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