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没有还款凭证,如何证明还款事实?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110网律师
没有还款凭证,如何证明还款事实?

热线疑问
2006年2月22日,王某向傅某借款3万元整。后王某于2006年11月10日归还傅某15000元,有收条,尚欠15000元未归还。2007年7月30日,傅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给付未归还的欠款15000元。另查明,2006年11月10日王某归还傅某15000元,傅某向王某出具收条一份。2007年5月6日,王某从某银行支行取款人民币15000元,在自己的住所归还傅某后,向傅某索取借条。傅某以取借条为由,离开王某住所后即无音讯,王某用移动电话多次与傅某联系却联系不上他,即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问在本案中,王某对另外的15000元没有还款凭证,如何证明还款事实?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人没有还款凭证,如何证明还款事实的问题。在本案中,可以认定王某已还另外的15000元。
借款人提供的多份间接证据均无法单独证明还款事实,但间接证据整体联系起来能形成证据链并具有明显优势时,可以认定借款已经归还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义务,则债消灭。


热线疑问
2006年2月22日,王某向傅某借款3万元整。后王某于2006年11月10日归还傅某15000元,有收条,尚欠15000元未归还。2007年7月30日,傅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给付未归还的欠款15000元。另查明,2006年11月10日王某归还傅某15000元,傅某向王某出具收条一份。2007年5月6日,王某从某银行支行取款人民币15000元,在自己的住所归还傅某后,向傅某索取借条。傅某以取借条为由,离开王某住所后即无音讯,王某用移动电话多次与傅某联系却联系不上他,即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问在本案中,王某对另外的15000元没有还款凭证,如何证明还款事实?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人没有还款凭证,如何证明还款事实的问题。在本案中,可以认定王某已还另外的15000元。
借款人提供的多份间接证据均无法单独证明还款事实,但间接证据整体联系起来能形成证据链并具有明显优势时,可以认定借款已经归还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义务,则债消灭。
具体到本案,银行的储蓄明细账反映王某在2007年5月6日支取15000元的事实,不能证明该款用于归还傅某,通话记录反映两人之间的通话时间和费用,不能证明通话的内容,报警的内容并非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由于王某归还借款后,傅某未将借条归还,导致王某报警。综合以上事实,王某提交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可以证明其已归还傅某15000元的事实。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