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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错误保全冻结,怎么办吧?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法院裁定结果
解除对登记在王某名下车辆的查封、冻结。
1、买车人胡某基于合同合法取得车辆所有权
原车辆所有权人王某与买车人胡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拥有被保全车辆的所有权,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不是无权处分,所以胡某并不是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车辆所有权,而是基于合同关系,交付取得被保全车辆的所有权。
2、车辆已经交付
《物权法》将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人的确定应遵循动产交付取得原则。且公安部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①]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②]中也均明文确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行政管理登记,并非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3、债权人张某不是善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结合本案,王某已经向胡某交付了车辆,即使未到有关部门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胡某仍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成为轿车的所有权人。此种情形下,张某能否以《物权法》中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条款的规定来对抗胡某呢?即一般债权人是否属于该条款中“善意第三人”的范畴。善意第三人是指善意取得动产的第三人,构成善意第三人须满足三个要件:没有过错,支付合理对价,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从以上定义和构成要件来看,本案中的张某,即一般债权人,并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
因此,本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应为案外人胡某,张某也不能以所有权变更未经登记为由进行对抗。
4、买车人胡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车款
2015年3月4日,协议签订,胡某同事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王某之子王某某支付车款7万元(此有银行流水为证),王某将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等交付给胡某。2015年3月6日,又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王某之子王某某支付车款2万元,买车人胡某向被告王某支付了车辆尾款22500元(此有银行流水为证),又现金支付王某500元,双方进行了车辆过户备案登记。两次打款的记录可以证明胡某已支付车款,两次打款的时间和合同约定的交易付款方式、交易过程一致,也足以证明我方已支付全部车款。2015年3月6日,王某出具了收条,足以证明胡某已向王某支付了全部车款。胡某一方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了已支付了全部车款,已完成举证义务,如他方认为胡某方没有支付,证据存在真实性问题,根据举证原则,应由他方举证。
5、未办理车辆过户不是买车人胡某的过错
2015年3月6日,胡某向被告王某支付了车辆尾款22500元,并办理了机动车过户备案。当天过户时,由于该车辆在2015年2月18日存在电子眼罚款及扣分,导致买车人胡某没有办理过户。胡某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
综上,胡某已支付全部车款,并且实际占有该车辆,已经依法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且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交易车辆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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