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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吗?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企业高管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吗?
 
来自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案例与观点。
 
企业高管经常加班,工作时间不固定,在工作时间之外开会、见客户,那么企业高管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
张某于2002年至2015年间在某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企业的管理工作。后,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企业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在职期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了标准工时工作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劳动者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职位需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法院观点
在实践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其是否存在加班,需要根据其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综合认定。一般而言,高管人员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自住安排空间较大,工作时间较为灵活,无法通过标准工作时间予以衡量。而且,高管人员拥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在与企业企业签订合同前,应明知该项工作的特定性质及职责特殊性,用人企业在核算工资时一般也已经充分考虑了高管人员的工作时间因素,工资构成中已经含有加班补助等。
 
因此,对高管人员依据标准工时甲酸加班工作明显不合理,对高管人员主张的加班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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