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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非法车辆所致的犯罪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孙超律师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邓某于2014年6月19日20:00被双流县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其母立即致电本律师告知基本案情,并预约次日办理委托手续。6月20日办理委托手续后,律师立即赶赴看守所,赶在刑警大队首次讯问当事人之前会见了邓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向邓某告知了在侦查阶段其享有的各项权利。邓某于2014年4月向一个绰号叫“阿阳”的社会青年借用了一辆中华牌轿车,借车时“阿阳”告知其车辆手续不全,开车当心点。后邓某一直使用该车,直至2014年6月19日被抓获,在其车中查获两幅车牌,经民警查询该车为被盗车辆。
【律师代理】
本案在邓某到案后根据邓某供述警方未寻找到名为“阿阳”犯罪嫌疑人,警方或者检察院不排除变更罪名,以“盗窃罪”起诉邓某。律师认为应阻止以上可能性的发生,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系借用他人的,并非盗窃所得。经律师提醒,邓某家属找到了邓某借车当时在场的一个证人。律师立即联系办案刑警,办案刑警称案情简单已经移交检察院批捕了。于是律师找到负责本案审核批捕的检察员,与检察员沟通了基本案情,检察员认为现有证据不排除邓某系盗窃所得车辆,律师顺势向检察员提出借车当时有证人在场,申请办案机关询问证人,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次日,证人到刑警大队接受了刑警的询问。后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邓某,并同意取保候审申请,当即释放了邓某。此案经过一年时间,犯罪嫌疑人“阿阳”仍未找到,鉴于办案时限,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办案检察员沟通了本案的焦点:1、借车还是偷车;2、是否明知车辆为被盗车辆;3、驾车逃跑是否能认定明知车辆为被盗车辆。律师认为某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邓某的犯罪行为。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在审判阶段,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卷宗,与当事人讨论不同辩护策略的利弊后,综合分析认为作罪轻辩护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庭审中,律师主要围绕借车事实,不明知的表现,罪轻理由三方面进行辩护,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判决结果】
本案审理结果:邓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
【办案总结】
刑事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本案中,当事人的亲属及时委托律师,律师及时介入,不仅使处于绝望的当事人获得了法律帮助,了解了自己的权利,获得了生存的信心,通过律师的努力也使本案朝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如本案当事人家属未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检察院很可能已经批准逮捕了,罪名也可能变更为“盗窃罪”,批准逮捕后要想再取保候审就很困难了,当事人就可能会在看守所里待上一年甚至更长(因为公安要抓捕“阿阳”),这对任何人都将是一个难熬的一年。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要积极与办案机关通过书面、当面、电话等积极沟通,了解办案人员观点,掌握办案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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