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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试用期员工,你做了这4个功课吗?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过失性辞退”制度,即当劳动者符合6种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老板一瞪眼,员工饭碗就丢,那是万恶的旧社会!现在老板要想炒员工鱿鱼,恐怕需要三思而后行,不在乎赔偿金的土豪除外。今天我们只就试用期辞退进行讨论。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打算援引此条辞退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需要做好以下功课,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


功课一:录用劳动者时,需要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并注意留存告知证据。


告知的证据很多,例如将录用条件写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将录用条件写在员工手册中,劳动者签字领取员工手册等。


功课二:录用条件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目的。


通俗点说,就是录用条件要和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相联系,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更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悖。而且,录用条件应当适宜、科学,不能设定明显不能完成的、超过大多数劳动者平均水平的条件;此外,录用条件应当较为客观,描述语言应当明确而不宜使用概括性、原则性语言,不宜完全以主观性条件进行评价。


功课三:具有系统的、可留证据的考核过程


考核手段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目的,或者符合社会一般水平的认识(例如不能强迫普通员工冒生命危险完成工作任务。还记得银行被抢后,银行以当值柜员没有誓死捍卫单位财物为由解除合同的案例吗?),以此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切忌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泛泛而谈。


功课四:当劳动者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满之前明确告知劳动者,不宜拖延。


如果在试用期满之前没有提出,劳动者又继续在该单位工作的,即使没有办理转正手续,用人单位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想辞退该劳动者的,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默示行为会被认定为其认可劳动者符合录用条件。所以,提出时间是比较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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