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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5-06    作者:110网律师
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热线疑问
2009年4月20日,陆某在某休闲中心参与赌博,沈某放款给陆某赌博,从中抽头获利。陆某赌博输后,沈某又继续放贷给陆某赌博,又输完后,沈某将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给陆某签字,借款5万元。问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非法债务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常见的有赌债、高利贷等形式。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款给借款人的,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具体到本案,沈某明知陆某参与赌博,而提供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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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0日,陆某在某休闲中心参与赌博,沈某放款给陆某赌博,从中抽头获利。陆某赌博输后,沈某又继续放贷给陆某赌博,又输完后,沈某将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给陆某签字,借款5万元。问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非法债务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常见的有赌债、高利贷等形式。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款给借款人的,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具体到本案,沈某明知陆某参与赌博,而提供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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