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缺乏依据(原创)
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缺乏依据(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原告B公司诉求A某支付煤气款160万元及违约金340万元,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以上,极不合理,缺乏依据。沈英华律师作为A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
1、《管道焦炉气供用气合同》签订于2011年3月9日,该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不能约束双方此前的行为,可见被告2011年3月9日之前的欠款不需支付违约金。因为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合同已于2012年3月8日终止,合同终止后被告产生的欠款,同样不能计算违约金。
2、双方签订的《欠款还款协议》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视为对《管道焦炉气供用气合同》的变更,双方已经协议废除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诉求违约金不合情理不合法,法院不应采信。
庭审时,原告B公司在法官询问是否坚持违约金的诉求时,主动放弃了340万元违约金,被告A某则认可了160万元欠款,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双方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