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占罪律师成功辩护侵占40万法院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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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时间:2016年6月
管辖法院:新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被告人伍某从以备注理由是“暂为保管”的名义,领取了自诉人的土地征收款40.85万元。后经自诉人多次向被告人索要,被告人无理由拒绝给付。为此,自诉人请求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伍某返还代为保管的土地补偿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
伍某被告后其家人立即委托了成都吴锦熤律师团队介入案件为伍某进行辩护,吴律师团队接到案件以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迅速制定了辩护方案;最终法院判决了伍某缓刑,驳回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伍某及家属对这个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吴律师团队的辩护使得伍某免受了牢狱之灾。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驳回自诉人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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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