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的债务主体如何认定?
热线疑问
老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9月12日向老李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按月利率百分之三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向老李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之后,老夏又于2011年10月2号以由其经手借给某房地产公司为名,收取老李82.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四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借款期间内,老夏并未将老李的82.5万元汇入房地产公司,期间经老李追讨,老夏于2011年11月2日向老李归还本金15万元,其余82.5万元和利息至今未还,老夏与周某为夫妻关系,且上述款项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问对于82.5万元,谁是借款人?
律师解答
此案涉及的是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债务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本案中,老夏虽是借着房地产的名义借的款,但对于82.5万元,老夏是借款人。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但在实际收款后并未将款项交付给借条上记载的名义借款人,该行为人并非“中间人”或“经手人”,而应认定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过高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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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9月12日向老李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按月利率百分之三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向老李出具借条一份,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之后,老夏又于2011年10月2号以由其经手借给某房地产公司为名,收取老李82.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四计算,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借款期间内,老夏并未将老李的82.5万元汇入房地产公司,期间经老李追讨,老夏于2011年11月2日向老李归还本金15万元,其余82.5万元和利息至今未还,老夏与周某为夫妻关系,且上述款项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问对于82.5万元,谁是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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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及的是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债务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本案中,老夏虽是借着房地产的名义借的款,但对于82.5万元,老夏是借款人。
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但在实际收款后并未将款项交付给借条上记载的名义借款人,该行为人并非“中间人”或“经手人”,而应认定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过高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本案中,对于15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主体明确。但对于82.5万元到底谁是借款人呢?在本案中,老夏虽然是借着房产公司的名义借的款,但实际上其并未将款项给房地产公司,故认定其为借款人。周某和老夏是夫妻关系,且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款,故为夫妻共同债务,周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