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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冉茂宇律师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该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做工受伤后,包工头以及用工单位(即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往往拒绝对农民工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农民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维权,第一种是通过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种是向法院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下面笔者将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与申请的受理部门:如果是受伤职工所在单位主动申请,则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单位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证人证言等);(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3、社会保险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及后续程序: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申请,应当在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作出了属于工伤的工伤事故认定决定,工伤职工再依规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依据鉴定结论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工伤认定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即农民工在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其必须要提供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实践中,因用工单位故意规避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大多数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农民工甚至连包工头的名字、用工单位的名称与工程发包方的名称等基本信息都不知道,也没有工作证、考勤表等其它证据,加之用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配合农民工去申请工伤认定,这就导致受伤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少证据证明而得不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支持。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农民工还必须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来支持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定且生效后,农民工再持该裁决书与其它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后,在不选择走工伤事故认定程序的情况下,可收集相关证据以雇佣关系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据案件的事实与应适用的法律来进行判决。
农民工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是关于被告的确认方面,如果建设工程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的情况,雇主(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包工头)也具有相应的资质,则直接起诉雇主即可;如果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的情况下,受伤农民工不仅要起诉雇主,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违法发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雇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择责任;实践中农民工在不能确认是否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的情况下,可将工程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以避免因漏列被告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第二是关于伤残等级鉴定,受伤农民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必须到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以贵阳市为例,一般是到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最后,受伤农民工在上述两种维权方式的选择上一定要慎重,因为两种方式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农民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属于工伤时,此时不问农民工对自身损害的产生是否有过错,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农民工一旦选择按雇佣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起诉时,则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农民工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由雇主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如果农民工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法院则会依据农民工对自身发生的过错程度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受伤农民工在选择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维权时,一定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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