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房改房继承纠纷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安玲、安娜诉称,张婷与安达原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系安达生女、张婷继女,张婷安达夫妇曾共同抚养二原告至成年。张婷与李葱现系夫妻关系,四被告系李葱生子、张婷继子,二人结婚时四被告均已成年,张婷未与四被告形成扶养关系。李葱、张婷相继去世,留有房产两套:西城区西城小区303号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张婷,性质为房改房)及丰台区丰收小区302号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李葱)。其中,西城小区房屋系张婷与李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属于张婷的个人财产,二原告是唯一法定继承人;丰收小区房屋系张婷与李葱共同购买,二人出资比例为2:1,系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一直与继母张婷往来密切悉心赡养,并在张婷去世后为其办理身后事。四被告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恶意诉讼得到贵院针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从而对其分割并办理房产证。贵院在前述诉讼审理中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即二原告,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院撤销针对涉案房屋的民事调解书。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大成、李二成、李三成、李四成辩称,1、二原告与张婷之间的继母子关系终结于张婷与安达离婚,且自张婷再婚后二原告对张婷并无任何赡养行为,二原告无继承权。2、四被告虽对张婷无赡养义务,但是四人一直悉心赡养张婷直至其离世,依法定档享有继承权。3、原告所称的两套房产都是张婷与李葱婚后购买,与二原告并无任何关系。4、贵院针对涉案房屋法定继承纠纷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效。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原告申请,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西城小区的涉案房屋。二原告提交了其与张婷三人各自的档案、派出所证明信、证人证言来证明三人之间的继母女关系、二原告对张婷尽到了赡养义务,并主张继母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四被告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并主张原告起诉时张婷已去世两年多,向本院提出时效抗辩。原告对此主张诉讼时效起始时间应当自其知道权益受侵害时起算,并未超过时效。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撤销本院针对涉案房屋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原被告及法院审理查明所述内容可知,本案属于第三人可撤销之诉,争议焦点在于西城区法院针对涉案房屋所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侵害二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况。前述分析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其核心即应当查明二原告是否是被继承人张婷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和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综前所述可以认定张婷再婚后与二原告仍然存在具有抚养与赡养义务的继母女关系,二原告与张婷的前述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张婷、安达二人离婚而终止。根据本案中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三项证据亦可证明其三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被告提出二原告未对张婷尽到赡养义务,无权分得遗产份额的主张,与本案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直接关系,其并不妨碍二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系继承案件中审查的问题,影响遗产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二原告属于张婷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张婷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主张时效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在法院调解分配遗产的事项告知原告,则应当认定诉讼时效自二原告知道西城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之日起算,所以二原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四被告对此的抗辩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前述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本案中,四被告提起的继承诉讼中,法院在未通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两原告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损害了二原告的继承权,应当依法撤销或改变原调解书。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