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虚假宣传免责条款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邓普云律师
虚假宣传免责条款有效吗 某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 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对于开发商在售楼的时候发布的广告,则一般是认为要约邀请,其中的内容也是算作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因此要是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话,那么此时就需要实际承担违约责任了。作为购房者,一旦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广告的行为,就可以依法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赔偿。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