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被告
一、根据《票据法》第18条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那么到底告出票人还是承兑人或者把出票人和承兑人一起做被告?根据票据而言:
1、 支票,如果票据权利丧失,出票人获取利益,所以应该告出票人;
2、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承兑行获取利益,应该告承兑行;
3、 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承兑人未付款,应该告承兑人;
4、 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银行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应该告出票人。
由上可知,只会告出票人或承兑人,不能既告出票人又告承兑人,因为只能有一个债务人因为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获利。
二、根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其他债务人包括承兑人吗?承兑人是债务人就包括。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到期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所以从证据上说要取得付款人的退票通知或拒付证明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特殊情况下可以在票据到期前行使追索权。
2、根据《票据法》第69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由上可知,追索权的被告可以是背书人或出票人或其他债务人,也可以是背书人、出票人等债务人全部,如何选择在于持票人。
3、丧失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而且付款人仍然要承担付款责任。相关规定如下:
(1)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票据法》第65条,最高院第19条)
(2)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最高院第19条
(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
三、票据追索权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1、票据追索权属于票据权利,遵循票据权利期限;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适用民事债权时效。
2、票据追索权没有丧失,不能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有明确规定。
3、票据追索权的被告范围大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被告范围。
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仅限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追索权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和取得拒绝证明、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在某些情形下,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而且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1、那么到底告出票人还是承兑人呢?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一款,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这里没有明确是付款请求权还是追索权,由此可知,付款请求权的期限也是2年。
持票人告出票人或承兑人应该都可以,告出票人是行使追索权,告承兑人是付款请求权。
但是根据规定,必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所以如果没有取得付款人的退票通知或拒付通知,不能证明行使了付款请求权,不能行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丢失退票通知,可以要求补证,如果被拒绝补证,可以诉讼行使付款请求权,那可以同时告出票人吗?告出票人是行使追索权,被拒绝付款,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应该可以一起作为被告。
2、如果行使了付款请求权,被付款人拒绝,还可以对付款人行使追索权吗?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上述(一)、(二)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上述(三)、(四)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由上可知,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如果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承兑人和出票人一起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