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解雇,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1988年陈某某入职上海A厂。1992年该厂因经营变化,将陈某某调入该厂与某外企的合资公司B公司。2001年A厂和B公司又设立C公司,将陈某某调入C公司。2016年C公司因经营调整,在未征得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按照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的时间节点为依据,给予陈某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陈某不服C公司补偿标准,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本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C公司对一个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未经法定程序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并且陈某因之前公司的经营变化被转到C公司,并非本人的原因,且并未得到之前公司的任何补偿符合《劳四》第五条的规定。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单位方C公司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请求,支持了劳动者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详见(2016)沪115民初58896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