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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加班,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吗?
发布日期:2017-04-28    作者:单义律师
1、案情介绍:
因药监局周六需对某医药公司的药品进行抽样注册检查,某医药公司遂通知员工周六加班,并答应周六加班半天按10倍工资支付加班费,但员工仍嫌加班费少不同意。其后因加班人数少最终医药公司检查不合格,医药公司遂将7个没有来加班的员工开除。劳动者遂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诉至法院。
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均认定,医药公司就周末加班问题应先征得工会及劳动者同意,否则劳动者有权不来加班,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2、律师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加班问题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大家传统观念里可能都认为,用人单位只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劳动者便必须无条件来加班,否则便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但是在是否加班的这个问题上,劳动者是否有拒绝权呢?答案是肯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之规定,加班的前提条件在于用人单位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单位无权单方面要求劳动者加班。
但是法律也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公众利益,必须对劳动者的这种拒绝权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便做了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加班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劳动者对于加班与否有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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