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设有抵押登记时如何来处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柳红诉称:2014年1月13日,原告通过北京云天致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720万元购买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洛特大街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如约支付了首付款160万元,但该房屋设有抵押登记,被告未能解除抵押,致房屋无法过户。合同签订时被告及北京云天致远投资有限公司均隐瞒了房屋的建造时间。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6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禹坤辩称:对房屋的真实信息被告已尽到告知义务,房屋上的抵押权并影响房屋的转让和过户。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90日付清所有尾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其不能付清尾款。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但因订立合同使被告损失九个月的房租,故被告认为160万元的购房款应扣除房屋9个月的租金再返还原告。同时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合同约定,若原告改变购买意愿,应书面通知被告,被告应在十日内将原告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购房定金不退还。若被告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原告,并在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双倍定金。合同第十条约定:一、买卖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卖方1600000元为首付款,于签订合同后九十天内交清5700000元余款。二、余款交付当日,卖方配合买房办理强执公证和委托买卖公证,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600000元。原告应于2015年3月1日向被告支付尾款,但原告到期未付清房款,要求延期支付,并办理抵押借款,被告不同意。后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首付款及利息。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解除。
(2)、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60万元。
五、东城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当庭予以同意并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购房款返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利息的请求有待商榷,原告诉称被告隐瞒了房屋的真实建造时间和房屋上设有抵押权并影响了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被告支付房屋尾款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也存在违约。被告要求在已付房款中扣除其因订立合同而损失的九个月房租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