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费改革到立案登记制:这好意民众心领了吗?
从诉讼费改革到立案登记制:这好意民众心领了吗?
法眼观察
来源/"巴人闲话"赐稿 作者/上里巴人
先讲一个去年在魔都法律圈传颂的故事: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魔都的房价调控政策再次升级。为了逃避政策限制,许多夫妻选择了假离婚购房。但是由于调控政策出得很突然,一下子民政局门口排起了等待离婚的长队。时间紧迫眼看着就不能在调控政策实施前把婚给离了,有一对夫妻灵光一现,与其在这排队等候还不如去法院离婚呢,通过诉调程序调解离婚,当场就能拿到调解书,效率比民政局还高!
故事真假难以验证,虚假诉讼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故事反映的真实问题却不容忽视,那就是法院的裁判功能已经被异化了,各种可以不由法院处理的问题都涌向了法院,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如下图所示:
三月份的收案需要等到九月份才能走程序,人均存案八百,这肯定不是正常现象。这种案件积压的情况不独亚运村人民法庭一家,也不是现在才出现,去年就不断出现类似“温馨提示”。案件量猛增当然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有关,但也不至于让法院不能正常运转,那么原因只可能是某些方面出现了问题。
开车的人都知道,尽管自己的车辆购买了事故保险,但并非每次事故都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一些小的事故如果损失不大的话,车主是宁愿自己承担而不愿走理赔程序,第一是时间宝贵,用金钱买时间。第二是事故次数多了会增加保费,得不偿失。这是理性人作出的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结果。这道理放在诉讼上也一样,诉讼作为一种处理问题的方式,肯定也需要衡量成本和收益。
2006年,国务院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用进行了堪比清仓大甩卖式的大幅度下调,比如将诉讼金额1-10万元以内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财产金额的4%下调到2.5%,劳动争议案件由原来每件50元再加财产金额的1%改为一律10元一件……
诉讼费调整的宗旨是“方便群众,让每一个人都打得起官司”。这句话看起来没错,但细想之下却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诉讼费并非是谁起诉谁承担,而是谁起诉谁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下调实际上并不是减轻了有理胜诉一方的负担,而是减轻了无理败诉一方的负担,从这个角度来讲,诉讼费下调不是“保护了好人,而是纵容了坏人”,因为连诉讼费都不能垫付的困难群众毕竟是少数。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一件案件才10块钱,简易程序还减半到5块,有些法院甚至就直接免交了,对于违约的用工单位来说,诉讼的最坏结果也就是把该支付的劳动报酬给支付了,但支付时间却可以延后几个月,这到底是保护了劳动者利益还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呢?
法院是靠国家财政支持运转的,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有运行成本。以让每个人打得起官司的名义是节省了不少诉讼费,确切的说是为违约方缺省了不少钱,但司法的运行成本还在发生,这个成本往大了说就是由所有纳税人承担,也即所有人分担了败诉方的违法、违约成本。这应该不是诉讼费调整的初衷,但实际上却造成了这样的结果。
对于真正连诉讼费都交纳不起的当事人,该做的不应该是从面上降低诉讼费,而是应该以对特殊群体的诉讼费减免和缓交的方式来予以帮助。诉讼费过低不但降低了违约成本,还必然导致时间成本的增加。违法、违约事件增多,案件量随之增多,案件的处理周期自然也相应延长。对于一个急需解决现实问题的当事人来说,是垫付一万块钱,花三个月的时间合算还是垫付五千块钱,花六个月的时间合算?正常人肯定都会知道是前者合算,因为只要自己在理的话,无论是一万块还是五千块都不会是自己出,但节省的三个月时间是实实在在的。
案件量的激增多少与立案登记制有点关系。立案登记制当然是个好制度,针对的就是法院饱受诟病的立案难问题。自该制度实施以来,过去的立案难题很大程度得到了根治,而且为了方便群众立案,许多法院还推出了线上立案,自助立案等等举措,充分保障了民众的诉权。不过过去的有案不立,有的是故意拖延真不立,这是应该整治的对象。有的是暂时不立,比如说年底不立案。出现年底不立案的情况不能一棍子全部打在这些不立案的法院头上,案件量逐年上涨,但是考核指标却从无放松,为了让数据好看,法院只能暂时将案件挡在法院外面。
立案登记制以后,按理说只是将暂时挡在法院外面的案件收进来了而已,案件量即使增加应该也不会激增,但现实情况确是案件量猛增,已经让许多法院到了难以正常运转的状态。究其原因,恐怕是立案登记制改变了人们的心里预期,让人们觉得有问题就找法院,法院用立案登记制给自己脑门上写了八个大字“方便群众、不怕麻烦”。人民群众有纠纷第一想法就是去法院,其他部门的第一想法就是把纠纷推到法院,因为法院不得拒绝裁判。法院本应该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却扛着炸药包冲到了最前线。
本来是多喝水,多休息几天就能好的感冒也要跑到三甲医院挂个专家号看看,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医疗资源紧张,挤占了真正需要救治的重患者的医疗资源。同样,本来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就能解决的纠纷一股脑全部涌向了法院,法院必然也会不堪重负,真正受损的还是那些需要法律救济的当事人。当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司法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立得进来还得消化得了,人的能力毕竟是有极限的,如果案件不能及时审结,民众的权利还是得不到及时救济。现在激增的案件数量让法院内部也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开始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进民间力量、科技力量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短期内,效果恐怕还难以显现,尤其是在法院内员额制改革到底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法官还没有得到验证的当下,上图中的“温馨提示”只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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