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合同律师】建设工程建材买卖纠纷不溯及承建商共同给付责任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告2委托代理人】
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 徐守波律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2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安公司”)和天成集团分别承建沭阳县沭城街道任巷小区2号楼、3号楼主体工程,被告1是该两号楼实际施工人,被告1因工地施工需要向原告赊购钢材,并出具欠条两张,分别为119万元、30万元,两份欠条均注明“钢材款,任巷工地2、3号楼”,现由于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因该涉案钢材确实用于工地工程建设,又因该工地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故原告起诉要求建安公司给付钢材货款。但由于本案属于钢材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建安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及协议,并且原告又无证据证明被告1系我公司具有代理关系,故原告要求建安承担货款给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审判结果】
1、
胜诉。
2、
判决驳回原告对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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